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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伟诉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再审案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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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林大伟诉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再审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汕中法民再终字第 2 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大伟。 委托代理人:杜淦,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修展,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海、陈喜平,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林大伟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恒来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作出(2024)潮南民二初字第 54 号民事判决。林大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作出(2024)汕中法民二终字第 74 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林大伟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作出(202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 328 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再审人林大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淦律师,被申请人恒来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志海、陈喜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4 年 9 月 27 日,林大伟向原一审法院起诉称,1995 年 12 月 22 日至 1998 年 12 月 30日,中国建设银行潮阳市支行(下称建行潮阳市支行)与恒来公司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和三份抵押合同,恒来公司分别向建行潮阳市支行借款 150 万、40 万和 170 万元。合同签订后,建行潮阳市支行依约发放贷款。贷款期届满,恒来公司除付还其中两笔借款本金共 30.8 万元外,其余借款本息均没有付还。建行潮阳市支行多次向恒来公司主张权利,恒来公司确认上述债务并保证履行还款义务。2024 年 6 月 28 日,建行潮阳市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称信达广州办事处),后上述债权经多次转让,至 2024年 7 月 9 日由林大伟承接。现请求:1、恒来公司立即付还三笔借款共计 329.2 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罚、复息;2、林大伟对恒来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潮阳市峡山镇广汕公路南(粤房字第 1299997 号,面积为 5162.10 平方米)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一审审理查明,1995 年 12 月 22 日,恒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潮阳市支行峡山办事处(下称建行峡山办事处)签订(1995)年工字第 1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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