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清市渔溪镇东际村民委员会(简称东际村委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水利。 2024 年因林木病虫害,东际村顶田门、西洋厝至小东湖两片林木由原告组织实行成片砍伐。砍伐后,原告为了营造速生丰产林巨尾桉,经该村“两委”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2月 11 日张贴布告招标,把该山场发包给人营造巨尾桉,承包金每年每亩 15 元左右起标。该村村民被告黄水利参加投标中标后,双方于 2024 年 12 月 1l 日签订了《承包营造巨尾桉林合同书》。该合同把顶田门、西洋厝至小东湖两片林地计 1048 亩面积发包给被告经营,约定承包期为 50 年(2024 年 12 月 11 日至 2052 年 12 月 10 日),承包金每亩每年 13 元。被告在成林砍伐出售时,每出售 100 市斤巨尾桉,应付给原山户(村部指派专人)现金人民币 0.6 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了承包金,并已在合同约定的山地上营造巨尾桉。2024 年 5 月,众多原承包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造成收入减少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原告归还其所承包的林地。故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承包营造巨尾桉林合同书》无效。 二、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未经村众多承包户同意,强行将众多原承包户的林地进行集中成片重新承包,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确认该合同无效。但原告只提供三份村民承包期限早已超过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手册,没有提供现发包给被告黄水利经营的山地原已发包给何人经营且承包期限未过的证据。即使该山地已发包给他人经营且承包期未过,原承包人如有异议,诉权应在原承包人。至于原告没有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擅自把本村的山地发包给被告,属于越权行为。越权行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村民的能否追认,但原告没有提供大多数村民反对的证据。现自承包合同签订至原告起诉已超过一年,且承包人被告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于驳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福清市渔溪镇东际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承包营造巨尾桉林合同书》无效。 二审法院在处理该案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东际村委会在没有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将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山地发包给黄水利承包经营,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由于黄水利已实际做了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