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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VIP专享VIP免费

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_第1页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原告:李杏英,女,66 岁,退休职工,现就聘于上海航空旅行社工作,住上海市双阳路。 委托代理人:张桂庄,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地址:上海市黄兴路。 负责人:骆建中。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徐仁羽,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杏英因超市存包与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提审。 2000 年 11 月 1 日下午,原告李杏英在被告大润发超市处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下午 5 时 30分左右李杏英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号码为 1250719748 的密码条找到大润发超市的工作人员,称其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装从原告聘用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 4660 元及个人钱款 650 元,计 5310 元)、雨伞一把存入该店 22 号自助寄存柜的寄存箱内,现因无法打开箱子,要求解决。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将李杏英指认的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是空的。工作人员告知李杏英,其指认的箱门与其所持密码条显示的箱门号码不一致。但是,当工作人员将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也是空的。当晚,李杏英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报案。 原告认为,超市要求消费者将自己的财物存入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内,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超市应当对保存的消费者财物承担保管责任。由于大润发超市对自己给消费者提供的自助寄存柜的安全、可靠性过于轻信,疏于管理,以致原告存入柜内的钱物遗失。请求判令二被告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5310 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大润发超市、大润发公司辩称:原告当天在大润发超市购物是事实,原告提供的密码条,只能说明存包箱曾被原告打开过,但不能证明原告确实在里面存放过物品,更不能证明存放的物品是包、伞和巨款。另外,原告使用的自助寄存柜,是大润发超市无偿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以便消费者存放零星物品的,双方就此形成的是无偿借用关系。大润发超市已经将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明示的方法告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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