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李仁杰等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青县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李仁杰等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青县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淄商终字第 411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仁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莎莎。系李仁杰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青县支行。 负责人:万瑞海,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玉倩,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恩刚。 原审被告:尚书莹。系杨恩刚之妻。 原审被告:邵珠光。 原审被告:孙红。系邵珠光之妻。 上诉人李仁杰、王莎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24)高商初字第 81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仁杰,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青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胡玉倩,原审被告邵珠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杨恩刚、尚书莹、孙红、王莎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24 年 11 月初,被告邵珠光、杨恩刚协商为刘恒军(邹平县长山镇郭家村人)顶名贷款的事宜,11 月 13 日被告邵珠光、杨恩刚、李仁杰(以下简称三被告)组成三户联保小组,向原告邮政银行递交《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分别申请借款 80000.00 元。2009 年 11 月 16 日三被告与原告邮政银行分别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同日原告邮政银行根据《个人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个人贷款放款单》,向三被告的存折账户(其中被告李仁杰名下的存折账号为×××7740)分别存入借款 80000.00 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 13.5%,借款期限至 2010 年 11 月 16 日,假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根据借款利率加收 50%的罚息;保证期间到借款到期后两年。上述借款手续办结后,三被告手持《借款合同》合影。 2009 年 11 月 17 日三被告与案外人刘恒军签订了“三被告分别为刘恒军顶名贷款80000.00 元”的《协议书》一份。(《协议书》原件保存于 2024 高民初字 771 号卷宗第89 页)被告邵珠光名下 80000.00 元于 2009 年 11 月 16 日被提取 3000.00 元;三被告名下的其它借款于 2009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