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退返定金; 原告:戴××,女,34 岁,香港居民,住北京市×× 被告:×××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戴××因与房产开发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戴××诉称: 2024 年 4 月 18 日,原告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支付定金 5 万元,订购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假如原告在被告通知的时间不与被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5 万元定金不返还;假如被告在此之前卖出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收到被告的签订合同通知后,原告于 4 月 25 日至被告处,与被告商定,待原告的丈夫 5 月 7 日从香港回来后再签合同。5 月 7日原告至被告处签合同时,由于被告出具的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的条款,原告对此持有异议,与被告协商未果,特以书面表达了由于被告“不能给予明确答复,需要另择日签约”的意见,希望与被告继续协商,被告的工作人员表示同意。不料被告竟于 5 月 9日通知原告,要没收原告的定金,并要将房屋售与他人。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房产开发公司辩称: 4 月 18 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要约束双方当事人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 4 月 25 日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到了该日,原告戴××并未就签约事宜与被告进行磋商。由于原告违约在先,被告已决定拒绝与其签约,故对原告 5 月 7日所写的“客户意见”,被告工作人员仅作“已收到”处理。原告所称 5 月 7 日双方就合同上的样板房装修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是签约不成的理由,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4 年 4 月 18 日,原告戴××以戴××及其夫丘荣的名义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房产开发公司签订《都市花园·天域住宅订购协议(红表)》(以下简称订购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 5 万元,订购甲方的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 189 号都市花园·天域 2 幢 203 室住宅一套,面积约为 248.26 平方米,销售单价 7720元/平方米;乙方若在甲方通知的签约日前选择放弃已取得的物业购买权,或者到期不签约,5 万元定金不退还;甲方若在签约日前将该房屋转售他人,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当日房产开发公司开具收据,言明收到戴××、丘荣定金 5 万元,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