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李进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贸光塑料制品厂 被告:张某某 被告于 2024 年 2 月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于 2024 年 3 月 7 日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并于同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因甲方上海贸光塑料制品厂是丙方上海曙光家具塑料厂的联营企业,假如发生联营企业经营调整或联营终止,乙方还原身份(即失业)”。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24 年 3 月 31 日,原被告终止了劳动关系,原告根据终止劳动关系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3,489 元/月支付了被告经济补偿金 8,722.50 元。2024 年 3 月 31 日,被告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 2024 年 2 月至 3 月双倍工资 6,978 元,该委经审理,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上述期间的双倍工资 6,978 元。实际上,被告 2024 年 2 月和 3 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 2,300 元和 2,100 元。 原告上海贸光塑料制品厂诉称,被告于 2024 年 2 月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 2024 年1 月至 2024 年 12 月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因原告的联营方对联营的期限没有确定,故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一直维持劳动合同的关系,2024 年 11 月 1 日,原告的联营方决定至当年年底不再继续联营,2024 年 3 月 31 日原被告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现起诉来院,不同意支付被告 2024 年 2 月至 3 月的双倍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978 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自 2024 年 1 月至 3 月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支付被告 2024 年 2、3 月的双倍工资,故要求原告根据终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3,489 元/月支付被告上述期间的双倍工资 6,978 元,并将每月报销的 150 元电话费列入工资计算双倍工资。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自 202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被告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期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 2024 年 2 月和 3 月的双倍工资。被告要求原告根据终止劳动关系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