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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不走货贸易合同案例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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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油集团上海石油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发布时间:2024-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民二终字第 00056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油集团上海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鱼剑锋,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阙呈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峥,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海涛,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北京三兴加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晓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航油集团上海石油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陆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2024 年 4 月 30 日更名为上海陆地石油有限公司,2024 年 1 月 4 日更名为现名称,以下均简称中航油上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设贸易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公司)、北京三兴加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加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高民初字第 241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杜军、郁琳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郝晋琪担任本案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24 年 3 月 11 日,中设贸易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24 年 9 月 29 日,中设贸易公司与中航油上海公司签订《燃料油年度销售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框架合同》),约定:中航油上海公司向中设贸易公司购买燃料油,自提货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全款。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六给予中设贸易公司补偿。2024 年 10 月 7 日,中设贸易公司向中航油上海公司交付 3 万吨燃料油,单价为人民币 5500 元/吨。中航油上海公司向中设贸易公司出具《收货证明》,确认收到上述货物,并要求中设贸易公司立即向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中设贸易公司即应中航油上海公司要求,向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7 张,共计人民币 1.65 亿元。2024 年 10 月 9 日,中航油上海公司致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函中设贸易公司,确认收到全部 17 张增值税发票原件。2024 年1 月 7 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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