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王 XX 诉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来源:大律师网恳求人(一审,上诉人)王 XX,男,1937 年 11 月 18 日出世,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花山居委会*组。 再审被恳求人(一审,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大学出书社,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湖大校内)。 雷 XX,该社社长。 托付人:凌立志,该社。 托付代理人:向绪初,该社总编室主任。 再审恳求人王 XX 因与湖南大学出书社(以下简称出书社)出书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 31 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结束。 王 XX 恳求再审称:本案案由是,原审法院将案由定为出书合同胶葛是为了有利于出书社;没有追加出书社总编室秘书邹丽红为本案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未采纳王 XX恳求定见,使用了出书社的伪证;本案应当适用《出书文字著作酬劳规则》,而非。恳求:1、撤销原审判定;2、判令出书社付出王 XX12600 元;3、判令出书社退回王 XX《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有用文体写作指要》两本书稿的光盘。 原审法院查明:2024 年 4 月,王 XX 与出书社总编室秘书邹丽红联络,恳求出书社为其出书《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有用文体写作指要》两书。2024年 4 月 25 日,王 XX 经过邮局向出书社投寄书稿,收件人为邹丽红,内含《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有用文体写作指要》两书稿。邹丽红收到王 XX 的上述两书稿后交该社有关修改检查。2024 年 7 月,王 XX 电话问询书稿出书事宜,邹丽红奉告王 XX,其书稿不能被选用。2024 年 11 月 28 日,王 XX到出书社,与该社有关人员发生了争论。2024 年 11 月 29 日,出书社经过长沙申通快递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退回了王 XX 的上述书稿(编号为 268422618496),并随寄信函载:王 XX 先生,你的大著《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有用文体写作指要》经我社选题论证,以为市场上多有此类选题,不拟列选,现随函退回书稿两部及两张光盘,请查收;按我社常例,非本社约稿和非手写稿通常不退回作者。邮件注明经手人为李亮,外包装完好无缺,发件日期为 11 月 28 日。王 XX 供认收到了书稿,但否认收到光盘,并对发件日期与信函落款日期对立及经办人应为“雷召”而非李亮提出了贰言。王 XX 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以与湖南大学出书社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