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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王志荣诉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VIP专享VIP免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王志荣诉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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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王 XX 诉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来源:大律师网恳求人(一审,上诉人)王 XX,男,1937 年 11 月 18 日出世,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花山居委会*组。 再审被恳求人(一审,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大学出书社,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湖大校内)。 雷 XX,该社社长。 托付人:凌立志,该社。 托付代理人:向绪初,该社总编室主任。 再审恳求人王 XX 因与湖南大学出书社(以下简称出书社)出书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 31 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结束。 王 XX 恳求再审称:本案案由是,原审法院将案由定为出书合同胶葛是为了有利于出书社;没有追加出书社总编室秘书邹丽红为本案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未采纳王 XX恳求定见,使用了出书社的伪证;本案应当适用《出书文字著作酬劳规则》,而非。恳求:1、撤销原审判定;2、判令出书社付出王 XX12600 元;3、判令出书社退回王 XX《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有用文体写作指要》两本书稿的光盘。 原审法院查明:2024 年 4 月,王 XX 与出书社总编室秘书邹丽红联络,恳求出书社为其出书《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有用文体写作指要》两书。2024年 4 月 25 日,王 XX 经过邮局向出书社投寄书稿,收件人为邹丽红,内含《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有用文体写作指要》两书稿。邹丽红收到王 XX 的上述两书稿后交该社有关修改检查。2024 年 7 月,王 XX 电话问询书稿出书事宜,邹丽红奉告王 XX,其书稿不能被选用。2024 年 11 月 28 日,王 XX到出书社,与该社有关人员发生了争论。2024 年 11 月 29 日,出书社经过长沙申通快递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退回了王 XX 的上述书稿(编号为 268422618496),并随寄信函载:王 XX 先生,你的大著《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和《有用文体写作指要》经我社选题论证,以为市场上多有此类选题,不拟列选,现随函退回书稿两部及两张光盘,请查收;按我社常例,非本社约稿和非手写稿通常不退回作者。邮件注明经手人为李亮,外包装完好无缺,发件日期为 11 月 28 日。王 XX 供认收到了书稿,但否认收到光盘,并对发件日期与信函落款日期对立及经办人应为“雷召”而非李亮提出了贰言。王 XX 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以与湖南大学出书社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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