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旅行合同中旅行社常见的法律责任 旅游合同纠纷中旅行社常见的几种法律责任问题胡 国 庆2024 年 2 月 19 日晚,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胡国庆应上饶电视台《说事》栏目组邀请,参加《说事》,作为现场法律专家就《丢不掉的责任》这期栏目作法律点评。故事情节是:江西婺源县一个老人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游上海世博会的活动,不慎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四处寻找,花费 22.6 万元,旅行社拒不承担这寻找的费用,双方对簿公堂,最终以旅行社赔偿 16 万而调解结案。结合本案,胡国庆律师仔细分析总结旅行社常见的法律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撤销、效等过程中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义务,造成相对方利益的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本质区别,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旨主要解决在缔约阶段因一方面的过失而造成一方面损失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 42 条仅规定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理论界一般认为,缔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1],包括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和受害方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这一损害赔偿范围主要涵盖以下五个方面:订立合同所支出费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旅游合同纠纷中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主要有:(一)旅游业者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使合同无效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管理条例》第 12 条明确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依法登记的旅游业者,其资格仍然受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包括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和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根据这些规定,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因缺乏有效合同所需的主体资格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合同。如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入境或出境旅游合同,因国内旅行社不能从事国际旅游业务,该合同无效。因旅行社的无权代理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后,旅游者因信赖旅行社有代理权而受到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由旅行社来予以赔偿。《合同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