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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行程前任意解约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中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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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旅游者行程前任意解约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中) 2013 年 11 月 20 日 12:14 来源:《旅游科学》2024 年第 03 期 作者:汪传才 字号打 印 纠 错 分 享 推 举 浏览量 174 参照适用其他法条定性毕竟是无奈之举,现在这种状况是否有所改变? 2024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谈到了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第 12 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的最大成就是明确了旅游者行程前解约的法定赔偿问题,最大问题是未能给旅游者行程前解约行为予以定性,因此发生类似旅游纠纷仍面临如何定性的问题。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法院谨慎处理也有其道理。最高院有关人员在介绍《规定》起草背景时交待,几乎每次讨论和征求意见时都会争论到“任意解除权”这一核心问题,主张旅游者对旅游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观点的依据主要在于:旅游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它与承揽合同的性质最为接近,因此旅游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否则会构成对旅游者人身自由的限制,考虑到司法解释与立法的关系,该条文最终文字表述上回避了“任意解除权”的提法(奚晓明,2024)。简言之,对于旅游者行程前解约,《规定》是只谈赔偿不提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24 年 4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以下简称“旅游法”)给予了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其第 65 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笔者以为,旅游法的做法值得嘉许,理由有下述三点。 一是旅游合同目的之特别性。合同目的实现一般依赖于合同履行,当事人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是确保合同目的实现的唯一手段,当事人履行了各自义务,合同目的也就实现了。因此,订立合同后,当事人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必定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了鼓舞和促进交易,合同法总是激励当事人履行的,对违约规定了违约责任、对解除合同行为给予了严格限制等。可是,由于旅游合同目的的特别性,不允许旅游者解除合同就是强制旅游者旅游,即便履行了,合同目的反而不能实现。实现旅游合同的目的当然依赖于履行,但履行未必必定实现合同目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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