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例 1材料 1:某旅游饭店要求以某种价格承接某旅行社组织到这一区域旅游的游客,协议签订一段时间后,饭店觉得它在价格方面不合算,要求旅行社提高价格,遭到旅行社的拒绝,旅行社并就此提出中止协议的请求。材料 2:某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昆明五日游”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是住三星级宾馆,但在旅途中除一个晚上住在三星级宾馆外,其余三晚都住在一个门口挂有“准三星级宾馆”匾牌的乡间招待所,游客非常气愤,指责旅行社违约,导游解释说,三星级和准三星级也没有多大差别,因此,构不成违约。请问:(1)材料 1 中哪一方违反了《合同法》原则?违反的是什么原则?分析:(1)材料 1 中饭店违反了合同法原则。违反的是《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2)材料 2 中旅行社违约。其依据是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其原来的承诺。案例 2 杜某夫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 16 日游”旅游团。在临登飞机时,旅游者发现,该旅游团是由 6 家旅行社组织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更让旅游者感到疑惑和骚动不安的是,该旅游团没有领队,而团队绝大多数是初次跨出门。这个出国旅游团在整个旅途中遇到许多困难。在国外如何转机,入境卡怎么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样与境外旅行社接洽等无人过问,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游团被边检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影响了游览活动。旅游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协调,原来的日程安排被多次变更。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外导游的摆布。旅行结束后,杜某夫妇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旅行社辩称,组团人数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将旅游者拼为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作法只要按约定准时出游,是否告知旅游者并没有实际意义;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事先双方并没有约定派领队,因此,旅行社未派领队并不构成违约。请问:旅行社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不成立。签约旅行社不得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根据《旅行社条例》第 36 条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做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旅行社条例》第 55 条规定,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