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承租方单方解除租赁 合同出租方如何请求赔偿【编者按】在目前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很多商家经营亏损,无法承担过高的租金,而且不论是出租方另行出租还是承租方转租,都很难找到能承担原租金水平的新的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非常容易形成承租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假如出租人处理不好可能要遭受很大的损失,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一点点启发。【案情简介】原告:祈福公司被告:某空调公司原、被告双方于 1997 年 4 月 28 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地王大厦 43 层 05 单元,租期为 5 年,从 1997 年 5 月 15 日至 2024 年 5 月14 日。合同约定前三年月租金为港币 31,566 元,后两年为港币 36,300 元。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支付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电话费及其他费用,每月 1 日向原告交租金,拖欠租金,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30%。该合同于 1997 年 6 月 18 日在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桂园租赁所办理了租赁凭证。2000 年 3 月,被告提出租金过高,要求减租,原告同意调整,双方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00 年 8 月,被告擅自撤离租赁房屋,停止履行合同。原告于 2001 年 4 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租金 358,266 港元,利息 12,420.57 港元,滞纳金 29,572.78 港元;3.被告支付管理费人民币 35,032.6 元,利息 1,056 元,滞纳金 15,085.62 元;4.没收定金 12,626.40 港元;5.被告赔偿房屋空置损失 117,390 港元。【争议焦点】房屋空置后的租金损失应否由被告负责?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租金过高,要求调整,原告也同意,但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擅自撤离房屋,属单方违约,造成房屋空置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被告已在 8 月 9 日书面通知原告,管理处人员也知道被告撤离;根据《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被告假如拖欠租金达 3 个月以上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但在被告超过十几个月未交租的情况下,原告仍未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119 条规定,即使被告违约,原告应实行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原告并不实行措施,损失应由原告负责。【代理律师思路】一、被告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事实的认定被告提出在 2000 年 8 月 9 日已书面通知原告,搬离租赁房屋,被告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