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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检察院抗诉不成立维持原判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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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租赁纠纷检察院抗诉不成立维持原判案情简介:2006 年 6 月 18 日,电信合肥分公司(出租方)与合肥瑶海区利发汽配商行(承租方)签订一份《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省电信合肥分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敬亭山路新站电信工程公司院内综合楼,建筑面积 1108.75 平方米,出租给利发汽配商行使用,租用期 6 年,自 2006 年 7 月 18 日至 2012 年 7 月 18 日止,季度租金70000 元,利发汽配商行将租金以现金付款方式交到省电信合肥分公司在银行的缴款帐号,于每季度期满之前 10 天付清次季租金。省电信合肥分公司在合同尾部出租方处加盖了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利发汽配商行在合同尾部承租方处加盖了公章且利发汽配商行私营业主司某也在此处签了名。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新的房屋租赁合同。2024 年 3 月 28日,电信合肥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司某立即搬离敬亭山路的房屋;2、司某因占用房屋赔偿其损失;3、司某支付违约金;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司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定,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搬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新站电信工程公司院内综合楼的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二、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房屋占用费 210000元(按 70000 元/季度标准计算,自 2024 年 4 月 18 日计算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此后计算至司某搬离时止);三、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违约金(自 2024 年 4 月 18 日起以所欠租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司某付清房租时止)。司某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2024)合民一终字第 03299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司某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监(2024)34000000151号民事抗诉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民抗字第 00091 号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 01 民再 17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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