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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测重保护承租人利益)VIP专享VIP免费

房屋租赁合同(测重保护承租人利益)_第1页
房屋租赁合同(测重保护承租人利益)_第2页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 屋 租 赁 合 同甲 方 ( 出 租 方 ) :乙 方 ( 承 租 方 ) :经 甲 、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 友 好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 就 房屋 租 赁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 甲 方 将 座 落 于 市 区 路 号 房 屋( 房 屋 产 权 证 号 为 ) , 使 用 面 积 平 方 米 , 出租 给 乙 方 。第 二 条 : 乙 方 承 租 房 屋 用 于 办 公 、 商 业 、 餐 饮 等 各 项经 营 , 包 括 转 租 ( 经 甲 方 同 意 ) 、 联 营 、 对 外 发 包 等 。 凡国 家 允 许 经 营 的 , 均 可 用 此 房 经 营 。第 三 条 : 租 赁 期 限 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 第 四 条 : 乙 方 每 年 向 甲 方 交 纳 房 屋 租 金 人 民 币 元 整 。 第 五 条 : 付 款 方 式 第 六 条 : 甲 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前 , 已 经 向 乙 方 承 诺 有 权出 租 该 房 屋 , 若 因 甲 方 无 权 出 租 该 房 屋 而 导 致 本 租 赁 合 同无 效 , 则 不 论 乙 方 是 否 已 使 用 房 屋 , 甲 方 均 应 将 收 取 的 租金 全 部 退 还 乙 方 , 并 赔 偿 乙 方 以 前 曾 经 租 用 该 房 已 经 装 修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第 七 条 : 甲 、 乙 双 方 确 认 , 乙 方 以 前 曾 经 租 用 该 房 屋 已经 装 修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为 元 。 第 八 条 : 乙 方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 若 需 要 甲 方 出 具 有 关 房 屋出 租 的 合 法 手 续 办 理 《 营 业 执 照 》 及 其 他 证 照 时 , 甲 方 应出 具 ; 若 因 甲 方 未 能 出 具 ,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万 元 ,造 成 乙 方 损 失 大 于 违 约 金 的 , 还 应 赔 偿 乙 方 损 失 。 第 九 条 : 租 赁 期 间 该 房 屋 的 房 产 税 、 土 地 使 用 税 、 暖 气费 及 今 后 国 家 对 不 动 产 ( 房 屋 ) 所 发 生 的 税 费 由 甲 方 承 担 。 第 十 条 : 在 租 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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