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 一 条 为 做 好 大 中 型 水 库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基 金 征 收 使 用 管理 工 作 , 加 大 对 大 中 型 水 库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力 度 , 根 据 《 国 务 院 关 于 完 善大 中 型 水 库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政 策 的 意 见 》 (国 发 [2006]17 号 )的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大 中 型 水 库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后 期 扶 持 基金 ), 是 国 家 为 扶 持 大 中 型 水 库 农 村 移 民 解 决 生 产 生 活 问 题 而 设 立 的 政府 性 基 金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纳 入 后 期 扶 持 的 移 民 人 数 , 2006 年 6月 30 日 以 前 搬 迁 的 按 现 状 人 口 一 次 核 定 ,不 再 调 整 ;2006 年 7 月 I 日 以后 搬 迁 的 , 按 原 迁 人 口 核 定 ; 转 为 非 农 业 户 口 的 农 村 移 民 不 再 纳 入 后 期扶 持 范 围 。 对 2006 年 6 月 30 日 前 搬 迁 的 符 合 扶 持 范 围 的 移 民 , 自 2006年 7 月 I 日 起 再 连 续 扶 持 二 十 年 ; 对 2006 年 7 月 I 日 后 搬 迁 的 移 民 , 从 其 完 成 搬 迁 之 日 起 连 续 扶 持二 十 年 。 第 三 条 后 拥 扶 持 基 金 属于 政 府 性 基 金 ,按 照“收 支两条 线”原 则纳 入 中 央财政 预算管 理 。 第 四条 后 期 扶 持 基 金 按 以 下 原 则进行筹集: (一 )全国 统筹, 分省 (区 、 市 )计征 ; (二 )企业 、 社会、 中 共与地方合 理 负担; (三 )工 业 反 哺 农 业 , 城 市 支 持 农 村 ; (四 )东 部 地 区 支 持 中 西 部 地 区 。 第 五 条 后 期 扶 持 基 金 的 筹 集 渠 道 : (一 )对 省 级 电 网 企 业 在 本 省 (区 、 市 )区 域 内 扣 除 农 业 生 产 用电 后 的 全 部 销 售 电 量 加 价 征 收 。 (二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的 大 中 型 水 库 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