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解决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下列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解决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贯彻〈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方法〉有关问题的告知》(银发 []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 3 号)等法规、文献,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解决流程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异议解决、 外部协查、 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改正报告几方面。本行重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解决、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第二章 异议解决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立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解决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 解答在异议解决过程中信贷业务有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解决;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第四条异议解决岗位设立(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立异议解决岗一种,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二)业务管理部设立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 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 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告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解决两种。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解决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解决子系统(下1称异议解决子系统) ,查看异议协查函。异议解决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天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毕数据纠改。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解决员应当在回复外部协查成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改正信息;若不能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毕报送改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阐明不能及时改正的因素。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应当在回复外部协查成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成果的有关材料。第七条我行直接受理客户异议流程各机构业务管理部及总行业务管理部均能够受理客户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总行异议解决人员和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不得以任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