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疗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方法,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它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增进小朋友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一、 基本规定(一)、机构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状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疗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含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当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对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含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最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备对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二)人员规定 1、筛查人员(1)含有与医学有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获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获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含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含有与医学有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获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纯熟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三)房屋与设备规定 1、房屋筛查机构:设立 1 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诊治机构:最少设立 2 间隔音室(含屏蔽室 1 间),符合国标(GB/T16403、GB/T16296),设立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 1 间。 2、设备(1)筛查机构设备用途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映仪新生儿听力筛查计算机并接驳网络数据录入、上传及分析(2)诊治机构设备用途诊疗型听觉诱发电位仪评定听力损失的程度、性质及听力康复效果诊疗耳声发射仪诊 疗 型 声 导 抗 议 ( 含 226Hz 和1000Hz 探测音)诊疗型听力计,声场测试系统(用于行为观察测听、视觉强化测听、游戏测听和言语测听)计算机并接驳网络数据管理(保存成果原始数据)二、 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方法》有关条款执行。 2、建立多个筛查规章制度,恪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照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