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确认纠纷案[2024-12-15 ] 分类:[讨论中心案例] 作者:[Leo ] 发布机构:[ 上海仲裁法讨论中心 ]关键字:[ 解除;确认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确认纠纷案第 一 申 请 人(第一被反请求人):朱某第 二 申 请 人(第二被反请求人):罗某被申请人(反请求人):陈某一、申请人请求与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将座落在上海市××区××路 33 弄 7 号 1006 室的房产转让给申请人。合同还约定,双方应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必须积极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根据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实际上,申请人在合同签订之前的 3 月 16 日就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定金人民币 100,000 元(相当于预付款),又在该合同签订的当天按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 320,000元。但被申请人却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拖延到 2024 年 5 月 27 日才办理注销原有的房屋抵押手续,导致双方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被申请人构成严重的违约。由于被申请人故意拖延的违约行为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申请人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委托律师发函通知被申请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申请人在接到律师函 3 日内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房款人民币 423,000 元,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282,000 元及违约金人民币 634.50 元。另外,由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交易无法进行而给申请人带来的其他损失总计人民币28,231 元,包括交易中介费人民币 5,000 元和律师费人民币 12,000 元。在此期间,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与信函联系被申请人试图协商解决,但被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诚意,致使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行为有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购房款人民币 423,000 元,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从申请人 2024 年 6 月 3 日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合同起算至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之日);2、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634.50 元;3、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82,000 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其他损失人民币 28,231 元;5、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