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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例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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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卖方无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作者: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涛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2024 年 4 月,姜卓与张升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姜卓购买张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天地小区两居室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人民币 108 万元。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姜卓以商业贷款方式购买此房,于签署本协议当日给付张升定金 2 万元,于房屋评估报告下发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首付款人民币 33万元,其余购房款 73 万元,由姜卓所申请的贷款机构支付。贷款期限不晚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即姜卓支应于 2024 年 5 月 31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张升在 2024 年 5 月 31 日前将房屋交付姜卓。 协议签订后,姜卓依约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向张升支付了购房定金 2 万元;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向张升支付了购房首付款32 万元,同日,张升将房屋交付姜卓,姜卓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此后,贷款银行以姜卓无北京市常住户口为由,不予办理商业贷款。姜卓为了履行剩余 74 万元付款义务,决定另行筹措资金改由现金形式支付,并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电话通知张升,张升表示同意。2024 年 7 月 13 日,姜卓通知张升办理收款、过户事宜。但张升却以姜卓延期付款已经违约在先为由,提出解除合同2024 年 8 月 28 日,张升向姜卓发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姜卓延期付款为由再次提出解除合同。鉴于双方坚持己见,不能协商解决争议,姜卓委托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韩涛律师,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件提交【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 1、姜卓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贷款,未能根据合同约定于2024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张升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无合同与法律依据。 2、张升请求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有关合同解除的条件,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1、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姜卓于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张升支付购房款 74 万元,张升拒不接受的,姜卓应立即办理提存公证。张升配合姜卓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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