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柳州华兴公司乙方: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甲方向乙方出卖柳州市三中路 11 号 1—4 层综合楼住宅部分房屋所有权及分摊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之事宜,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特订立如下合同: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柳州市三中路 11 号 1—4 层综合楼住宅房屋所有权及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卖给乙方,价款为 元。综合楼 1—4 层住宅建筑面积为 ㎡,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为 ㎡。甲方出卖给乙方综合楼 1—4 层住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是综合楼 1—7 层的总建筑面积 1540.14㎡减去 1—4 层办公部分的建筑面积 552.6㎡和办公楼与住宅共用走道分摊面积 24.3㎡和 5—7 层房屋的建筑面积 ㎡,(即 1540.14㎡-552.6㎡-24.3㎡- ㎡= ㎡),按 2400 元/㎡计价,乙方应付购房款 元给甲方。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出卖的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二、甲方对出卖上述的住宅房屋所有权及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取得桂房证字第总—00407 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柳国用(99 公)字第 03398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综合楼 1—7 层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1540.14㎡,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295.20㎡,其中 1—4 层办公楼建筑面积 552.6㎡及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110.7㎡法院已经拍卖给他人购得;1—4 层住宅建筑面积为 ㎡ ,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均没有办理相关 房屋所有权证和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三、乙方在本合同生效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款 元给甲方,同时,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出卖的综合楼 1—4 层住宅交付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出卖的上述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方应当提供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给乙方,协助乙方办理房屋和土地的变更过户登记,税费由乙方负担。若乙方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合同法律效力和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则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评估鉴定费、测绘费、工本费、营业税、契税等全部税费,均由甲方负担。四、甲方保证对出卖的上述综合楼 1—4 层住宅房屋所有权及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第三人的影响、限制和追索,不被法院查封,没有设定抵押权。五、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或者不履行合同,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