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当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早在 2004 年 4 月 30 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中就指出:“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进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当前中央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进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进展和农村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改革、进展、稳定能否协调有序,“三农”问题尤其值得重视。而“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又是土地问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只有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才能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培肥地力,逐步提高产出率,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农村的长期稳定。因此,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工作长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目前审理这类案件中还有一些难点问题和有争议的问题亟待解决。笔者在此择列具有共性的部分问题,并提出粗浅的倾向性解决意见,以便抛砖引玉。 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关系如何认定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无论是权属确定、权属保护,还是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不少纠纷案件的裁判都面临对于第一轮承包与第二轮承包的关系,即第二轮承包是否属于新一轮承包的认定问题。因为很多纠纷的解决涉及到认定某种行为是否在“承包期内”的问题,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很多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都有“承包期内”的前提限制,如第二十六条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要求、第三十条妇女因婚姻和丧偶承包权的保护、第三十五条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的规定等等。因此,界定第二轮土地承包与第一轮承包的关系,判定某种行为是否发生在“承包期内”的问题,已经成为裁判许多纠纷的基础性工作。 原来,对于两轮承包的关系问题,早在 2007 年 8 月 27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刘恩芬与廖廷进、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万足乡小河村一组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复函》【(2024)渝高法民示字第 34 号,以下简称复函】给四中院以后即已得到明确,但在审判实务中仍然存在分歧,甚至因此影响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