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造合同估计损失的会计处理2024 年企业会计准则出台的同时也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于 15 号建造合同准则的应用指南没有发布,这造成了建造合同在实务中应用起来还有很多未明确事项,尤其表现在涉及存货跌价准备的一些业务处理上。 [实务疑惑] 建造合同准则条文中涉及估计损失的是其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估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估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在随后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准则附录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71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第二条描述:企业(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执行中估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因此,现在实务当中,确认存货跌价准备的思路一般是这样的:当估计总成本大于总收入时,将估计损失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同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当合同估计损失减少时(也就是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变小时),在原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做相反分录。合同完工时,将“存货跌价准备——合同估计损失准备”余额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那么根据以上思维,这就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形: (1)当估计总成本和总收入不变或者说估计总成本和总收入差额不变的话,存货跌价准备是不是不用进行业务处理了? (2)当估计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比上期还要大了,是不是就要增加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案例试析] 根据以上两种推论,试举例深化剖析: 【例】假定某施工企业 2024 年中标某一总金额为 10000 万元的固定造价土建工程,承建一条二级公路。工程于2024 年 1 月开工,估计 2024 年完工,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2024 年年底累计发生合同费用 3000 万元,估计工程总成本为 12000 万元。该项目于 2024 年 12 月完工。该项工程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 1 所示:第一种情形:总成本及总收入不变情形(或者说二者差额不变) 根据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2024 年建造合同各项内容计算过程为:当期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10000×(3000+12000×100%)-0=2500(万元) 当期确认合同费用=合同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12000×(3000+12000×100%)-0=3000(万元) 当期确认合同毛利=当期确认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500(万元) 由于估计总成本大于总收入,将估计损失立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