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1.1997 年 4 月 17 日建设部发布 2.建教〔1997〕83 号总 则第 一 章 总则 第二章 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三章 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第四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根据建教(1991) 522 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0 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四)企业特别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法律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施工场地安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