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桂财建〔2024〕363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合同能源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进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进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进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25 号)、《财政部 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249 号)和《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252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奖励的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经财政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审查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纳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机电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纳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不予支持。(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四)改造主题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八)热电联产类项目;(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十)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十一)已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节能专项补助的项目。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