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州东部客运交通枢纽中心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广州东部客运交通枢纽中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东部客运交通枢纽中心规划选址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24]21号)、《增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增府[2024]20号)、《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增府[2024]19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征收范围以广州东部客运交通枢纽中心用地红线图为准,具体位置:东至荔新路,南至环城路—汇太路,西至广园路—瑶白路,北至汽车城大道—广园路 ,规划控制 269 公顷(4035 亩)建设用地。第三条 征收决定以增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为准。第四条 征收人为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增城市国土房管局通过与新塘镇政府签订委托征收协议,委托广州东部交通枢纽中心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塘镇)开展征收工作,新塘镇组建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房屋及其附着物。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征收住宅、商铺采纳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及产权置换相结合两种方式;征收房屋占地无土地使用证且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政策的住宅、商铺和征收厂房、机关、单位或公益性用房及其附着物,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第六条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地段)、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装修程度、附着物类别、权属证明文件等因素确定。第七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原则以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作为依据。根据新塘镇的实际并考虑到历史原因,对未取得有关权属证明材料或材料不全,但确由被征收人长期居住(使用)且无产权争议的房屋,假如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也给予一定的补偿。第二章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第八条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采纳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及产权置换相结合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第九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分为国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和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两类。第十条 国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广州东部交通枢纽中心规划建设工作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