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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社保基金应形成制衡式监管制度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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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巴 曙 松 社 保 基 金 应 形 成 制 衡 式 监 管 制 度2024-07-13 10:44:39[ 摘要] 在现代风险控制理论中,全面性、独立性和制衡性是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中不可缺少的三条重要原则,是预防和规避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管的集中度,以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包含法制监管、行政监督、审计监管和社会监督,多层次、全方位的制衡式监管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组织结构。 (50人论坛·北京)在现代风险控制理论中,全面性、独立性和制衡性是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中不可缺少的三条重要原则,是预防和规避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 具体来说,全面性原则是指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参加其运作的各个当事人,并渗透到各项具体业务过程中去,包括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环节。独立性原则是指在基金管理的监督中,监察稽核部门要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基金管理的各个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运作进行稽核和监察。制衡性原则是指在基金管理的内部组织结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特别是要防范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问题。 国外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控制体系虽然形式不同,但是核心都在于通过建立全面、独立、制衡的基金管理模式消除挪用和违规的可能。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具备的监管功能,并非传统的政府随意的行政干预,而是基于规则的专业化干预。 ---------------------------------------------------------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我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模式,是政府集中管理模式下的部门分散管理模式。行政监督在中央层次所涉及的机构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基金托管银行;审计监督则包括审计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监察审计处等;社会监督则包括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的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实际上同时兼有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当前,中国的社保基金管理必须在体系建设上明确这三条基本原则,要全面地考察制度、管理、运作、投资管理等各个环节的风险所在,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约束机制;要加大在监督管理环节的投入力度,将社保基金行政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相分离,建立统一、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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