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 34.1 职员与劳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无论地方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务及职员的雇用, 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 招募劳务或职员,承包人应负责将为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员送回原籍,并安排将要送回但 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施工场地。非中国籍的及在国外招募的人员应在施工完成 后离开中国。 34.2 承包商的外警劳务及职员 除自有劳务来源及接第 16.2 款和 34.3 款规定办理之外,承包人应按下述(a)至(d) 款的详细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员”)招募、交通 和食市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费用支付.. (a)承包人所在外籍人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出入境签证、中转签证及居住许可证等 的发放应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负责为进入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猎取所有必需 的签证或许可证。 (b)当承包人认为有必要为工程的实施而雇用外籍专业人员和监理人员时,承包人 为雇用这些人员事先取得业主的批准。 (C)承包人雇用的外籍人员的家属申请来华之前,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与临时雇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外籍人员打交道过程中,应 对所有的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习惯或其他风俗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尊重。 34.3 当地劳务的获得 承包人只能与中国境内被允许提供劳力的部门(见条款 16.2)签订劳务供应协议, 协议副本及其附件的副本应提交监理工程师。 34.4 当地劳务的工资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中国及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法律与规章的更改,调 整其当地雇员的工资。 34.3 施工场地规则 业主与承包人将制定施工场地规则并在其中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这类施工场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内容: (a)安全防卫; (b)工程安全; (c)施工场地出人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 (e)防火措施; (f)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34.6 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实行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 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财产免遭行为 的破坏。 34.7 供水 承包人应根据当地条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现场为其职员和劳务人员提供足够 的饮用水和其它用水。 34.8 酒精饮料或毒品 承包人除根根现行法令、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