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东欧诺科技进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赵丽娜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东民一终字第 69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欧诺科技进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增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强,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丽娜。 委托代理人:张树杰,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欧诺科技进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诺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丽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4)东民初字第 169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志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树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诺公司原审中诉称,因欧诺公司、赵丽娜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欧诺公司也就没有义务向赵丽娜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而东营市东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东区劳仲案字 74 号裁决书,却裁定欧诺公司向赵丽娜支付工资15535 元、加班费 8272 元、经济补偿金 3887 元及双倍工资 37262 元。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判令欧诺公司不向赵丽娜支付工资 15535 元、加班费 8272 元、经济补偿金 3887 元及双倍工资 37262 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赵丽娜承担。 赵丽娜原审中辩称,欧诺公司所述不属实,东营市东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欧诺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丽娜自 2024 年 2 月 14 日到欧诺公司工作,从 2024 年 5 月至10 月欧诺公司拖欠赵丽娜工资 15535 元未发,赵丽娜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离职。工作期间,欧诺公司、赵丽娜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赵丽娜等 32 名劳动者到东营市东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申请仲裁,该委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作出(2024)东区劳仲案字第 74 号裁决书,裁决欧诺公司向赵丽娜支付工资 15535 元、加班费 8272 元、经济补偿金 3887 元及双倍工资 37262 元。欧诺公司主张赵丽娜拿走电脑一台。赵丽娜对此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完成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欧诺公司无故拖欠赵丽娜六个月工资,因此赵丽娜要求欧诺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