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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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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92 号 《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 2024年 9 月 10 日省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2024 年 9 月 30 日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的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证件。—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初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信息公开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其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道德品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通过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如实提交本单位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人员信息,并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的人员信息进行资格审查。 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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