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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探讨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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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探讨 (崔良华(1984-),男,江苏盐城人,南京大学法学院 2024 级法律硕士讨论生。)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进展,职务发明制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职务发明的比例只有 40% 左右,国外则高达 90% 多;每年专利转化为商品并能取得规模效益的只有 10%,而发达国家可达 50%以上。职务发明的制造和实施现状说明,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只有处理好职务发明制造的归属问题,充分调动发明人或设计人和单位双方的积极性,才能进一步鼓舞发明人制造,促进科技进步。一、职务发明的概述一般而言,从发明制造与单位的关系来看,可以将发明制造分为三大类,即:职务发明制造、自由发明制造和从属发明制造。在西方国家,“职务发明”一般也被称为“雇员发明”,因为劳动者是在履行其作为雇员的职责中完成发明制造的。我国《专利法》中称这类发明制造为职务发明制造。 职务发明制造,指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制造。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对职务发明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大致一样。《日本专利法》第 35 条第 1 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其性质属于单位业务范围,且完成发明的行为属该单位管辖下的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职务范围内的发明”。《英国专利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该雇员正常工作过程中或虽在其正常工作外,但是特别分配给他的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德国《雇员发明法》第 4 条规定,假如发明是雇员在雇用期间做出的,源于私人企业或者公共机构雇员的工作任务,或者在本质上基于企业或者政府机构的经验或活动,就属于职务发明,雇员的其他发明为非职务发明。对于职务发明,发明完成后,职务发明人负有立即书面对雇主汇报的义务。也有部分国家并没有对职务发明作出特别规定,如美国。《美国专利法》只是沿用了一般发明的有关规定,在其第 111 条规定:“申请专利,除本编另有规定外,应由发明人以书面对专利与商标局局长提出”。根据该规定,无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是职务发明还是个人发明,在美国专利申请都要由实际发明人来提出。也就是说,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发明,发明人始终为发明权人。二、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我国职务发明制度主要体现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合同法》当中,我国的专利法明确给出了职务发明制造的定义,并对其权利归属和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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