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内容摘要] 一裁两审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法》的此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一点由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4 号批复进一步确认。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陆军提起诉讼。据此,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均有权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原告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及诉讼中的反诉等几种情况的处理,笔者谈一些建议。[关键词] 劳动争议 若干问题一、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的问题第一,用人单位为原告,劳动者为被告时的情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劳动者的劳动权、取得酬劳权、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给予公民作为劳动时所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当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服从而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通知劳动者应诉,并依法定程序对劳动者进行了传票,传唤劳动者开庭。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愿到法院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可以缺席。问题是:在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时需区别对待:1、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而劳动者的权利确实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法院不宜仅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结案。而应在判决书中同时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的具体方式在判决结果中给予体现。原因是,一旦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劳动者收到判决书后认为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就是用人单位败诉,其权利从法律上得到确认。该判决生效后会因无具体可供执行的内容,以致造成执行难。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已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劳动者的权利也就难以依法实现,也使用人单位的不合理的起诉及劳动者的法律知识欠缺,或对诉讼程序的不尊重,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