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解析 陆金保 鞠庆丰 2024 年 1 月 24 日,经李敬民介绍,李新谷与姚建国签订协议,约定由李新谷将人民币 20万元委托给姚建国做期货交易,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24 日至 2024 年 3 月 24 日。协议主要内容有:1.风险全部由姚建国承担;2.双方原则上每月底结算一次,盈利由双方五五分成,如盈利巨大,可随时补签协议后分成;3.若亏损,姚建国须在每月月底前弥补亏损,达到委托资金 20万元;4.李新谷有权随时查询交易状况,且为资金的唯一调拨人;5.利润分红时,公证人须先提取 5%红利,然后双方对半分成。李敬民以公证人身份在协议上签字。后协议在到期后顺延。至 2024 年 9 月 19 日,李新谷账户资金仅剩 1300 元。2024 年 9 月底,李新谷起诉姚建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0 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4800 元。因姚建国下落不明及处理此类案件的规定不明,李新谷不久撤诉。 李新谷起诉的这个委托理财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值得著文探讨。对双方所签协议的性质,有委托说、合伙说,也有人认为是一种无名合同,属混合合同。对于合同的效力,则存在有效说、无效说及折中说,其中对保底条款的效力争议最大。笔者以此案为据,谈一下个人观点。 关于合同的性质,笔者倾向于认定为无名合同。因为以现有的典型合同来对比,本案中双方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归入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所确定的任何一类有名合同中。若认定为委托合同,则双方设定的关于盈利对半分成的约定,不符合委托合同关于受托人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受的法律特征;若认定为合伙合同,则因账户由李新谷开设,资金由李新谷提供,双方约定了李新谷有权随时查询交易情况且为账内资金的唯一调拨人,而姚建国全权负责期货交易,风险全部由姚建国承担,若亏损,由姚建国弥补,这些约定不符合合伙合同关于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规定。由于私法领域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分析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现有的有名合同特征不符,认定为无名合同比较妥当。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对此条款应当在处理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若强行以有名合同来法律规范本合同,只会产生削足适履的后果,而与双方当事人的本意南辕北辙。 对合同基本定性以后,就合同的效力,笔者倾向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