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部 长:陈德铭《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24 年 11 月 7 日商务部第 56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 12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4 年第 11 号公布《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共 7 章 39 条,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总 则第一条 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进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接受家庭服务的对象。第三条 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则。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法律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法律规范化经营水平。第六条 国家鼓舞公益性家庭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扶持中小家庭服务机构进展,实行各项措施促进行业法律规范进展。第七条 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法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服务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调解处理家庭服务纠纷。[1] 经营法律规范第八条 家庭服务机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 业执照。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 、 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 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根据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