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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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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务部令 2024 年第 11 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24 年第 11 号【发布日期】2024-12-18【实施日期】2024-02-01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24 年 11 月 7 日商务部第 56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陈德铭 2024 年 12 月 18 日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进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接受家庭服务的对象。 第三条 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则。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法律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法律规范化经营水平。 第六条 国家鼓舞公益性家庭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扶持中小家庭服务机构进展,实行各项措施促进行业法律规范进展。 第七条 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法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服务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调解处理家庭服务纠纷。 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法律规范 第八条 家庭服务机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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