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置地转让协议甲 方 ( 出 让 方 ) : 姓 名 : 林 裔 经 , 身 份 证 号 :350427194407010018。 配偶:箫木娣,身份证号:乙 方 ( 受 让 方 ) : 姓 名 : 洪 华 桢 , 身 份 证 号 :350427199006261010。甲方原坐落于沙县东大路 17 号的房产(含土地)因沙县东门旧城改造被依法拆迁,经甲方与沙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沙县东天岭安置小区宅基地安置协议书》,因上述房产被拆迁甲方可以从沙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取得位于沙县东天岭安置小区第 6 区 13 号(土地使用合计总面积 64.8 平方米)。现甲方自愿将其拆迁而取得的沙县东天岭安置小区第 6 区 13 号安置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永久使用。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调剂余缺的原则,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现就安置用地转让事宜,双方特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自愿将其因拆迁而取得的位于沙县东天岭安置小区第区 13 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永久性使用,安置地土地使用合计总面积 64.8 平方米(安置地一块长 9 米×宽 7.2 米),乙方对甲方出让安置地的情况已经知悉,自愿同意购买。二、转让金额和付款时间: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上述安置的土地使用权总面积 64.8 平方米(以整平方米计算单位),按每平方米人民币叁仟柒佰陆拾元(¥3760 元)计算,合计人民币贰拾肆万叁仟陆佰肆拾捌元整(¥243648 元)转让给乙方。2、付款时间:第一期,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元),第二期,甲方将安置地交付给乙方且安置地的国有土寺使用证已办理过户,乙方应向甲方付清余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陆佰肆拾捌元(¥143648 元)。三、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系拆迁安置地,目前尚不能办理安置的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安置地在未办理土地变更过户之前,安置地仍是甲方的名字,但甲方在此承诺,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元)当日,该安置地甲方不得再向第三人对外出卖,否则以违约论。四、本协议生效时,甲方应确保转让给乙方的安置地权属清楚,若发生争议,由甲方全权处理,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负担。五、甲方应于 2024 年 2 月及时向乙方交付上述安置地(具体交地时间)可以甲方接到沙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地通知时间为准)。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安置地应按沙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