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节适用处罚标准1组织体系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2应急救援队伍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鼓舞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第六百七十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抢救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抢救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抢救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抢救队,并与就近的抢救队签订抢救协议;否则,不得生产。矿山抢救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 30min。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 人 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第 77 号修改)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