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燃气)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办事指南1. 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基础设施(燃气)工程施工许可核准-镇管工程2. 颁发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行政许可。取得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除外。4.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第三条5. 审批条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2. 根据佛山市《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 2005〕103 号)、《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明确佛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范围意见的通知》(佛府办〔 2008〕38 号),《关于调整南海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范围的通知》(南府办 [2008]49号)第三条: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2008 年 4 月 1 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律须到人防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市规划局南海分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建设局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采取逃避、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 号)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71 号,1999 年 10 月 15 日发布, 2001 年 7 月 4 日修正)第四条:(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