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是有关行政行为程序以及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司法救助途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根据美国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建立起来的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保障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规则。狭义的美国行政程序制度是指《联邦行政程序法》,广义的美国行政程序制度还涉及《政府公开法》(即《阳光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私人秘密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等法律。在此,重要介绍《联邦行政程序法》。该法出台于 1946 年,后几经修订,现载于《美国法典》第 5 编第 5 章和第 7 章,共 20 条。该法的内容重要有:1、定义。为了精确合使用方法律,首先对本法中的“机关”、“人”、“当事人”、“规章”、“裁决”、“救助”、“许可证”、“制裁”等惯用的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例如“机关”,专指美国政府各机关,排除了国会、法院、军事委员会等机关。又如“人”,涉及个人、合作、公司、社团及不属于机关的公、私组织。2、行政公开程序。行政机关制订的规章、条例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开公布,其它重要决定和文献亦得公布。后来的修正案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的文献,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秘密、行政机关内部文献、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均可觉得公众获悉和获得。未经公布的行政规章、决定、方法,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由多个组员构成的行政机关会议,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状况之外,均应公开举办。3、制订规章和行政裁决程序。行政机关制订规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审理裁决具体案件必须恪遵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制订规章得先将规章草案或草案的要点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然后听取利害关系人对草案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使他们参加规章的制订。”实体性规章必须最少在其实施前 30 天依法公布或送达。“各(行政)机关应予以利害关系当事人公布、修改或废除某项规章的权利。”如果有关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制订规章前须举办审判式听证的,则该机关必须为利害关系人推行审判式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举办审判式听证,得由行政法官或独立的听证审查官主持,当事人不服,能够上诉至行政机关负责人处。最后,还能够诉诸法院依法请求司法审查。4、行政制裁和行政许可程序。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律赋予的管辖权限以外实施任何制裁、公布任何实体法规和命令。当事人依法申请许可证,行政机关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充足研究一切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后,(必要时经听证、初审)做出裁决。除因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