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区人民法院司 法 建 议 书中共××市××区委、区政府:本院在审判原告张某某诉被告 XXXX 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下列简称 XX 公司)地面(公共场合)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张某某为了寻找到肇事土坑的施工人 XX 公司,耗费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涉及不得不求助于媒体报道,到最后还是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肇事土坑系 XX 公司施工所挖掘,以至于法院只能根据间接证据进行事实认定。本案一审、二审穷尽了多个法律手段支持了张某某的索赔请求,而 XX 公司也确实是应当对肇事土坑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施工单位。比较起来,本案中的张某某还算是幸运的。由于有些类似案件中受害人的举证意识不强,举证能力有限,法院根据受害人提供的间接证据有时真还不能认定对的的负责人,因而有时受害人的索赔请求真还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样的案件如果多了,显然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构成不利。为此,特建议:对某些突发性的民事权益损害事件,针对不能及时精确拟定民事赔偿义务人的状况,从为民事受害人及时提供民事权益救助的角度出发,也从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建立一种突发性事件中公民民事权益保护救助应急机制。这种机制的内容是:以区委政法委牵头,区司法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街道等职能部门和地方为组员单位,组建 XX 区突发事件民事权益保护救助中心。该中心的价值在于综合发挥各部门的权力职能作用和专业技能作用,精确、及时、有效地化解突发事件中的民事侵权纠纷。只要是在 XX 区辖区内发生突发性的公民民事权益损害事件,中心在接到救助报告后,就立刻有针对性地派出工作组,快速查勘现场,快速通过多个途径拟定对的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同时提供法律援助,协助民事权益受害人采集固定证据,之后及时建议和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实在调解不成,则建议当事人依法起诉,通过司法裁判理性解决纠纷。这样就能够尽量将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尽量切实维护民事受害人的正当权益,也避免了当事人动辄将民事纠纷交由法院裁判,从而使社会尽量减少一桩纠纷,增进一份和谐。以上建议,请研究解决,并将解决成果函告本院。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院印)抄送:XX 区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建设局、城管局、各街道。附:张某某诉 XXXX 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地面(公共场合)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介绍【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被告 XX 公司。12 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