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环保部 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令部令 第 46 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订《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现予公布,自 11 月 1 日起施行。 环保部部长 李干杰 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 9 月 25 日 附件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方法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保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方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防止、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方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重要合用于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可参考本方法。 第三条 环保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运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运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保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环保部会同农业部制订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 农业部会同环保部制订农用地土壤安全运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定等技术规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和农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保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 环保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下列简称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定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