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 经甲乙双方和谐协商,本着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就克拉玛依区塔山路 3-4 号商铺出租一事达成以下合同:一年租金为 40000 元,大写 肆万元 ,期限自 年 3 月 20 日至 年 10 月 17 日止。押金 1000 元 整大写:壹仟元。甲方在 3 月 20 日交付乙方房屋钥匙,到期不交视为违约。商铺面积 57.5 平方米。 二、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项目,室内装修由乙方承当,但不能毁坏室内主体建筑。(乙方如不续签不得损坏己装修状况,否则需恢复房屋原状),水、电、暖气费由乙方自己承当。 三、乙方的年租金必须一次性付清, 年 3 月 2 日之前付清。(乙方无条件搬出甲方商铺,一切后果乙方自负)先交钱后租房,不得延期,延期视为违约,在到期前一种月付下一年房租,一次性付清。 四、租房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五、乙方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工商管理费、税费、物业费等由乙方负责。六、合同到期后,经甲方验收无问题及拖欠费用,押金扣除后剩余退还给乙方。七、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若后期甲方有特殊因素,先由乙方来优先承租,给甲方一定的经济赔偿。八、违约责任:在原房主继续出租商铺状况下,甲方单方违约不租乙方,赔偿乙方装修费 3 万元(叁万元整),若乙方半途不干,已交商铺租金及押金不退,不予退还乙方装修费用。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含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电话: 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