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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雅与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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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田民一初字第 01826 号原告:孟雅,女,1997 年 11 月 3 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理人:孟谨,淮南市八公山区二中老师。系孟雅母亲。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锋,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曹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陈丛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从兰,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旭日,男,1979 年 11 月 4 日出生,汉族,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陈从兰,女,1964 年 12 月 26 日出生,汉族,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同李旭日。原告孟雅诉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顺置业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创公司)、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李旭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雅的法定代理人孟谨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顺置业公司、上海启创公司、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李旭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雅诉称:2024 年前后,开发商(通顺置业公司)、销售商(上海启创公司)大肆宣传其建设开发的北京名都商铺。并把 1-3 层的商铺划分成 5-10 平方米的约 2000个格子对外销售。原告受其宣传影响,感受到购买这样的商品房,其价格可以接受。于2024 年 1 月 4 日出资购买了“北京名都”2515 商铺,并与开发商通顺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被告委托香港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海凯园公司)与原告签订《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被告宣传的内容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第五条约定:1、前四年的租金由开发商支付,按每年总房款的 8%一次性冲抵业主购房款;“经营公司”从第五年起开始支付租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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