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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宇与沈阳玛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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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姚宇与沈阳玛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沈中民二终字第 001361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玛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晓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宏宇,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车佳影,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宇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玛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屯区人民法院(2024)沈河民二初字第 4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6 月 23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姜会军与代理审判员朱闻天参加评议活动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结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4 年 6 月 20 日,玛莎公司作为甲方,姚宇作为乙方签订《群升·沈阳新天地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 139 号群升·沈阳新天地A 区三层 3040 号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一个租约年(自甲方书面通知的试营业开业日开始计算),自计租日开始计算,至次年当月当日的前一天为第一个租约年届满日,以后每个租约年均按此计算,直至租赁期限届满,计租日为开业日,装修期为 5 天,每半年为一个缴租期,第一个租约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4,964 元,每半年设一个月的免租期,物业管理费为每半年为一个支付期,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1,241 元,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12,400 元,进场日暂定为 2024 年 6 月 22 日。租赁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协商续租,则至迟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 90 日前按甲方新的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否则,甲方有权将该租赁商铺另行出租。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 7 日内,乙方应将该租赁商铺交还甲方。 上述合同签订后,姚宇向玛莎公司支付了半年的租金人民币 24820 元(含一个月的免租期,姚宇实际交纳了 5 个月的租金)及物业费 7,446 元,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2,400 元。 2024 年 6 月 30 日,群升·沈阳新天地商场试营业。 2024 年 9 月 5 日,玛莎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发出一份《解除合同通知》,内容为:“尊贵的承租人:现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你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或租赁期限届满,已经达到了我方单方解除合同或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其所租赁商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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