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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单独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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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夫妻一方单独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作者:王优银律师【案情概览】: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的魏先生在该县新安镇永阳东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房屋一套。魏先生一家人都居住于此,同时为了生计魏先生用自己的房屋合法经营了一家废品收购站,一家人依靠收购站的生意生活过得还算幸福。2024 年,因有关政府部门要进行修路项目,魏先生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但是拆迁指挥部给予的拆迁补偿过低,魏先生没有同拆迁方达成一致。后为尽快施工,有关部门以魏先生几年前曾收购过赃物为由,让公安部门立案,将魏先生予以刑事拘留,并将魏先生家的 600 多平方米的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同时以释放魏先生不判刑的条件逼迫魏先生的妻子单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律师介入本案后仔细了解了本案案情,鉴于来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对委托人作出了限期拆除 600 多平方米建筑的行政处罚,三位律师遂向来安县公安局提交了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及时避开委托人财产损失扩大化。同时为加大维权力度,律师起草了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向有关立项、规划及其他部门递交申请,以便掌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并启动了一系列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拆迁方以魏先生的妻子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协议,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本案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魏先生妻子单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顺势将原告拆迁方提出的理由一一驳倒。庭审结束后,拆迁方感到压力巨大,于是主动找到委托人魏先生进行拆迁补偿事宜的协商,最终在三位律师的协助之下,双方达成一致,委托人魏先生拿到了令其满意的拆迁补偿款。2024 年 12 月 5 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拆迁方撤回起诉。至此,魏先生征地拆迁维权案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法律分析】:本案涉案房屋为魏先生和其妻子共有,案件关键点在于,夫妻共有房屋,未经另一方明确授权,只一方签订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条例中规定,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故本案中,魏先生和其妻子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均具有被拆迁人的身份,故拆迁人应当与产权人进行充分协商,签署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财产未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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