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介绍 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二○一二年八月 目 录 一、 有关地质灾害的相关定义 二、 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依据 三、 地质灾害基本类型介绍 四、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 五、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 六、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 七、 我院有关地质灾害相关资质介绍 八、 我院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业绩简介 一、 有关地质灾害的相关定义 (一)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 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 3人以上 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 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下的。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河北省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依据《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划定的《河北省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执行。 (四)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二、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及附件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三)《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矿字[2004]24号)以及《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矿字[2004]36号) 由上相关规定可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主要适用于在地质灾害易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