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8-2601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合 同 编 号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本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 出 让 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市( 县 ) 局 ; 通 讯 地 址 : ; 邮 政 编 码 : ; 电 话 : ; 传 真 : ; 开 户 银 行 : ; 账 号 : 。 受 让 人 : ; 通 讯 地 址 : ; 邮 政 编 码 : ; 电 话 : ; 传 真 : ; 开 户 银 行 : ; 账 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地 产 管 理 法 》 等 法 律 、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及 土 地 供 应 政 策 规 定 , 双 方 本 着平 等 、 自 愿 、 有 偿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订 立 本 合 同 。 第 二 条 出 让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出 让 人 根 据 法 律的 授 权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地 下 资 源 、 埋 藏 物 不 属 于 国 有 建 设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范 围 。 第 三 条 受 让 人 对 依 法 取 得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 在 出 让 期 限 内 享 有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依 法 处 置 的 权 利 , 有 权 利 用 该 土 地 依 法 建 造 建 筑物 、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 四 条 本 合 同 项 下 出 让 宗 地 编 号 为 , 宗 地 总 面 积 大写 平 方 米 ( 小 写 平 方 米 ) ,其 中 出 让 宗 地 面 积 为 大 写 平 方 米 ( 小 写 平 方米 ) 。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出 让 宗 地 坐 落 于 。 本 合 同 项 下 出 让 宗 地 的 平 面 界 址为 ; 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