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收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在《征收条例》出台后,能及时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 年 1 月 15 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pgbf@mail.cin.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〇一 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评估价值和测算的市场价格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鉴定业务;与房屋征收部门有关人员、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估结果或者鉴定意见无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估、鉴定行为和结果。房地产 3 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估、鉴定行为和结果的干预。 第四条 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定。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推荐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当事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