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 国 有 企 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直接出资企业是指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及暂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其出资设立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统称为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向出资人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按事项种类及性质,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类。核准事项须报区政府批准,备案事项应及时向区国资中心报备。 第二章 企业内部决策流程 第五条 企业应依据公司章程,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明确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明确决策机构相应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明确回避情形,并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第六条 企业重大事项应由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办公会议等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向区国资中心报告或报备。 第七条 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的意见、决策结论、表决意见和理由、投票实样等,应当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八条 企业违反规定决策重大事项,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决策参与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有证据表明,在决策过程中或表决时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异议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章 报告事项及流程 第九条 企业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区国资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 (一)企业改革工作计 划 及方 案,主要包括:企业设立、合 并、分 立、改制、上 市 、合 资重组 、解 散 、清 算 、申 请 破产 , 企 业 内 部 子 企 业 整 体 转 制 、 职 工 安 置 等 ; ( 二 ) 企 业 国 有 产 权 变 动 行 为 , 主 要 包 括 : 增 减 注 册 资本 、 债 权 债 务 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