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寿 如 意 随 行 两 全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构 成 国 寿 如 意 随 行 两 全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保 险 单 及 所 附 国 寿 如 意 随 行 两 全 保 险利 益 条 款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利 益 条 款 ) 、个 人 保 险 基 本 条 款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基 本 条 款 ) 、现 金 价 值 表 、声 明 、批 注 、批 单 以 及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单 、复 效 申 请 书 、健 康 声 明 书 和 其他 书 面 协 议 共 同 构 成 。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凡 十 八 周 岁 以 上 、五 十 周 岁 以 下 , 身 体 健 康 者 均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 由 本 人 或 对 其 具 有 保险 利 益 的 其 他 人 作 为 投 保 人 , 向 本 公 司 投 保 本 保 险 。 第 三 条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三 十 年 。 第 四 条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是 指 本 合 同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 第 五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本 公 司 承 担 以 下 保 险 责 任 : 一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因 疾 病 身 故 或 身 体 高 度 残 疾 ,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所 交 保 险 费 ( 不 计 利 息 ) ×105%给 付 身 故 或 身 体 高 度 残 疾 保 险 金 ; 被 保 险人 因 前 述 以 外 情形身 故 或 身 体 高 度 残 疾 , 本 合 同 终 止 ,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所 交 保 险 费 ( 不 计 利息 ) ×125%给 付 身 故 或 身 体 高 度 残 疾 保 险 金 。 二 、意 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遭受意 外 伤害,并自该意 外 伤害发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因 该意 外 伤害导致被保 险 人 于 年 满七十 周 岁 的 年 生 效 对 应日 前 身 故 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