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本市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24]9 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24]18 号)的文件精神,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实现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加快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在全市的开展,法律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使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 (支持范围) 1、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进行专项扶持。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进行奖励。 第四条 (支持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2、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项目合同金额高于 30 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 100 吨标准煤。 第五条 (支持标准和方式) 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发生的项目前期诊断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对合同金额高于 200 万元、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 500 吨标准煤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 5 万元;对其他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 2 万元。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根据每吨标准煤 300 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根据每吨标准煤 300 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六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市经委进行项目备案。 2、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向市经委提出节能诊断资助申请。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合同能源服务公...